运环罚字〔2024〕010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昌飞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61MAC2JUCG3E
住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洲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武玲昌
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新建年产500吨PE膜(塑料包装)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1. 2023年12月2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及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单位未依法报批新建年产500吨PE膜(塑料包装)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2. 2023年12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注册信息);
3. 2023年12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 2023年12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和被委托人资格有效性);
5. 2023年12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312-140862-89-01-524105(证明你单位新建年产500吨PE膜(塑料包装)生产线项目的总投资额);
6. 2023年12月2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新建年产500吨PE膜(塑料包装)生产线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4〕0100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于2024年1月15日直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经我局2024年1月24日会议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新建年产500吨PE膜(塑料包装)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5日